案例 招生广告惹出官司
湖南岳阳市9名初中学生因为没有考上高中,将母校宜登学校告上了法庭。2001年6月6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宜登学校赔偿9名学生8万多元。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官介绍,这也是我国首起教学质量纠纷案。
据潇湘晨报报道,引发这起教学质量纠纷案的起因是该校的招生广告。在招生广告中该校声称,“90%以上的学生都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
据提起诉讼的9名学生介绍,当初就是看了这则广告后,考虑到该校可能教学质量很高,才交了比其他学校高出很多的学费(每年近6000元)到这里来上学的。但毕业会考后,他们却名落孙山。这显然是违约行为。
去年,该校共有18人参加了初中升高中毕业会考。但结果和学校当初宣称的90%以上的升学率相去甚远,这18人中,不仅没有一人考上重点中学,而且没有一人超过普通中学录取分数线。
分数出来后,学生到了学校,要求校方给个说法,但学校却推托说,这次会考失败是有原
因的,是因为考试的第一天有人在考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影响了考生的情绪。学校是不可能退钱的,但可以让他们免试进入本校高中,并免掉高一学费。
在讨不到理想说法的情况下,9名学生联合起来,以违约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共计17万多元。
由于该案是全国首起教学质量纠纷案,为慎重起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诉状后,专门到省高级法院就有关法律问题征询了意见。6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认为,学校当初在招生广告中声称的“90%以上的学生都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应该视为一种广告承诺。但在会考后却无一人考上高中,因此应该视为校方违约,当初的招生广告也应该视为虚假广告。校方应该对学生没有升入高中负责。但学生没有升入高中,显然和自身的努力也有关系,因此学校只应该赔偿部分损失。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赔偿9名学生损失共计8.55万元。
(资料来源:何文祥:《招生广告惹出官司》,《光明日报》2001-07-31(14)。)
案例 学校拒聘教师引发的纠纷
北京某高校青年教师韩某发现其所属教研室主任瞒着她,经所谓的“领导同意”,将她批改的一学生的审计科目毕业考试成绩由不及格改为及格,遂向学校举报。学校经研究认为,“改分是合理的”,理由是“原评分数过严”。随后年终考核时,这位在学生测评中获得85分的教师,被学校以“缺乏敬业精神、不适合当教师”为由,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同时学校还决定将其解聘,限其3个月内调离学校,并支付服务期未满而终止合同的违约金。随后,学校停发了韩某的工资和奖金,每月只发给273元的最低生活费。韩某对此不服,以学校侵犯其评分权、公正考核权、教育教学权和工资报酬待遇权为由,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处理,认为“教研室主任改动试卷分数的行为是程序欠妥的职务行为”,“将其考核为不合格依据不足”,责令学校在一个月内对申诉人的申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资料来源:王文鸾:《学校拒聘教师引发的纠纷》,载《中国教师报》,2003-07-02(C2)。)
案例 学校是否有权“劝退”学生
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
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陈的父亲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小陈的父亲担忧地说:“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开除学生;适龄儿童少年因为身体状况需要休学,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外,今后如果因为学生学习差就将学生“劝退”,也不符合《义务教育法》第五条“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三十五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以及第三条使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法律规定。
(资料来源:柴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载《中国教育报》,2006-09-18。)
案例 学校的“声讯电话”作业
初中考高中没考上咋办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小学前不久,向在校学生家长公布了《致家长的一封信》。信中说,学校开通168教育信箱,“将每阶段的主要教育工作、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与每日或每周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平时表现、单元考试成绩等通过电话录入声讯台信箱……请您随时拨打,促进学校、学生及家庭的交流”,“一年级至六年级的教育信箱号码分别为16849401至16849406”。信中详细介绍了拨打方法。
这所学校的教育信箱开通后,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老师把布置的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0.4元的声讯电话询问。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有一次双休日,他按孩子的要求拨打声讯台询问家庭作业内容,因为录音说得太快,他连打了3遍也没有听清楚。没办法向老师求助,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继续拨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即使能一遍拨通,以变相营利为目的向小学生开通声讯台,也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初衷。”
(资料来源:李钧德、譬红旗:《学校的“声讯电话”作业》,载人民网,2002-12-12)
案例 学生以恢复名誉为由状告教师
贵阳市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小莉(化名)与同校女同学袁某发生冲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二戈寨派出所接警后,鉴于双方未发生严重后果,通知学校及小莉家长将小莉带回教育处理。为此,小莉给学校写了一份检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并表达了改正的决心。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小莉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接到处分决定后,小莉给学校写了一份保证书。
几天之后,学校通知小莉所在班级的家长在教学楼五楼开家长会。开会过程中,小莉与一些同学在教室外走廊上与学校学生科老师李某交谈,谈到了学校给予小莉处分的问题。此时,学校老师彭某也走过来,对在场的人说:“她(小莉)是一个开除学籍,拿刀杀人的学生,不该留她……”。小莉听后情绪激动,扑向走廊的护栏欲跳楼,后被在场的同学及时劝阻。小莉向学校申请办理了退学手续,并将学校告上法院,诉求学校和老师彭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请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莉作为在校学生有接受学校管理的义务,学校也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须得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老师,彭某对小莉的过错夸大了事实,并在公众场所传播,使得小莉的名誉受到较大损害;但彭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责任主要由学校承担。因而,法院作出了学校在学校范围内向小莉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案件受理费的判决。
(资料来源:吴华:老师当众诋毁学生 法院判学校赔礼道歉,见www.jyb/fz/ajcz/t20060912_36726.htm,2006-09-12。)
案例 学校是否应当公布对学生的处分
小明(化名)在北京某小学上四年级。小明比较顽皮好动,学校老师一直耐心对其教育。自从上四年级后,学校换了班主任,改变了教育方式,小明有些不适应。2006年12月的一天,小明和老师在课堂上顶嘴,之后老师让孩子在办公室等着叫小明的家长到学校进行处理。但是几天后,学校在公告栏上张贴了对小明警告处分的通知,并且说要对小明处分并记入档案。这使小明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不敢去上学,一说上学就哭。现在导致小明已经差不多一个月没有去上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外,《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中均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条款。因此,学校在处分学生的时
候,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权利。
(资料来源:《学校有权对小学生实施处分吗?》,载《中国教育报》,200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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