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燕棠、邝志文与彭锐兴、邝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4547号 谭耀文图片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焦艳辉周辉
【审理法官】杨帆焦艳辉周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邝志文;仇燕棠;彭锐兴;邝源发
【当事人】邝志文仇燕棠彭锐兴邝源发
【当事人-个人】邝志文仇燕棠彭锐兴邝源发
【代理律师/律所】林锐钊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锐钊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锐钊
【代理律所】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邝志文;仇燕棠
【被告】彭锐兴;邝源发
【权责关键词】代理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邝志文、仇燕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2:08:31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两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仇燕棠、邝志文与彭锐兴、邝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45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志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仇燕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锐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锐钊,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邝源发。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邝志文、仇燕棠因与被上诉人彭锐兴及原审被告邝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两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
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邝志文、仇燕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李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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