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石门街道办事处、阮重文与谭菊飞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3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 
【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阮重文;谭菊飞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阮重文谭菊飞 
【当事人-个人】阮重文谭菊飞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王冬梅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廖燕菲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黄前明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冬梅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廖燕菲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黄前明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冬梅廖燕菲李某某黄前明 
【代理律所】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阮重文 
【被告】谭菊飞 
【本院观点】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阮重文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行政赔偿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阮重文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阮重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两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谭耀文图片【更新时间】2022-08-16 02:40:09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石门街道办事处、阮重文与谭菊飞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71行终3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楚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志辉,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阮重文。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燕菲,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菊飞。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前明,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阮重文因与被上诉人谭菊飞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35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阮重文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阮重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两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杨立志
审 判 员 杨 芳
审 判 员 石晓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江妙龄
书 记 员 王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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