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慧、李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4
【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6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扈琳史海洋张思平
李璐和李思【审理法官】扈琳史海洋张思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许慧;李丹
【当事人】许慧李丹
【当事人-个人】许慧李丹
【代理律师/律所】周光运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光运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光运
【代理律所】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慧
【被告】李丹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慧在一审时就该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许慧在上诉期内依法提出了针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一审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径行对该案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判决,剥夺了许慧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8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06:18:36
许慧、李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民终6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运,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朋庆(系李丹之夫)。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慧因与被上诉人李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8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慧在一审时就该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许慧在上诉期内依法提出了针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一审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
下,径行对该案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判决,剥夺了许慧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8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扈 琳
审判员 史海洋
审判员 张思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洪信
书记员计涵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