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慧、李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4 
【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6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扈琳史海洋张思平 
李璐和李思
【审理法官】扈琳史海洋张思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许慧;李丹 
【当事人】许慧李丹 
【当事人-个人】许慧李丹 
【代理律师/律所】周光运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光运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光运 
【代理律所】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慧 
【被告】李丹 
【本院观点】许慧在一审时就该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许慧在上诉期内依法提出了针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慧在一审时就该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许慧在上诉期内依法提出了针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一审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径行对该案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判决,剥夺了许慧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8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06:18:36 
许慧、李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民终6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运,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朋庆(系李丹之夫)。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慧因与被上诉人李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8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慧在一审时就该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许慧在上诉期内依法提出了针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一审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
下,径行对该案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判决,剥夺了许慧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8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扈 琳
审判员 史海洋
审判员 张思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洪信
书记员计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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