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历年主观题分析
02  分析不当  起诉书
    03 附带民事诉讼诉状改错
    04 问答式  审查起诉  补充侦查
    05    法律文书  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07  分析不当   讯问程序、庭审程序、检察机关的职权、裁定的适用情形、二审的审查原则
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
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核准。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2007年卷四3题)
    08年全国 问答式  附带民事诉讼二审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8全国卷四第3题)
    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08年延考 问答式 辨认  庭审
    失分原因
    其一,做题速度过慢,根本没能做完所有试题,部分考生甚至还遗有2—3道题。
    其二,弄清清楚案例分析题题干中交待的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一片混乱。
    其三,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题目中所设的提问,深恐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费力又不讨好。 
    其四,能够下笔作答各个问题,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分析题目的思路颇不统一。于是超紧涂抹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十分难看,从而影响卷面分数。
    其五,对题目中所涉及的一个关键性法律问题拿不准,而这一关键性问题又决定着其他问题的作答,心中着急不已,而又束手无策。把过多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匆忙间作出取舍,草草应付,自然难得高分。
    答题方法 审题  析题  答题
    刑事诉讼的特殊属性方法
    阶段分析
    主体分析
    行为分析
    前提:刑事诉讼的宏观与微观把握
案例:
一、 湖南省甲地警察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巡罗时,发现佘某有可疑迹象,遂上前查问,佘某闪烁其辞,赵某更是起疑,于是将佘某带到派出所,佘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佘某终于供述自己本是湖北省乙地人,曾于十年前在湖北省丙地犯了奸杀张女一案,八年前在湖北省丁地犯了故意伤害案,现又在甲地犯了抢劫案。公安机关意识到该案件比较重大,就告诉佘某可以委托律师,佘某委托了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颇骋 蠡峒 苣常  不 赝贤侠 ?天后才让其会见委托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人徐某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防止佘某翻供,在黄某会见佘某时,一直派人在场,黄某向徐某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徐某说,“知道了,这种事见多了,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不予理会。在法庭上,佘某向法官展示了血衣,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而湖北丙地张
女被奸杀一案,已有一聂姓犯人当年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他也一直进行着申诉。请问:
    1.佘某一直保持沉默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对佘某一案,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3.侦查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4.检察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5.法院如何对待赵某刑讯逼供的指控和翻供?
    6.监狱当局对聂某的申诉,应转向哪一机关处理?
    7.如果确认当年张某被奸杀为佘某所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现在聂某的判决和关押?
 
    二、严甲与周乙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垃圾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
因严甲体格较壮,周乙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乙之弟周丙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周乙的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严甲身上乱抡,严甲遂伤。经医院诊断,严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严某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严某不服,迳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乙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丁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周乙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周乙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经过调查讯问的审理之后,市院遂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重新审判后,合议庭加重了周乙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作了改动,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现请问:
    1.严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何依据?
    2.假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严甲接受了周乙的给付,其是否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严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4.一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5.周乙的父母能否代为赔偿?
    6.严甲在本案审结后,能否以周丙为被告提起自诉?为什么?
    7.严某在案件审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8.二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9.一审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10.如果判决生效后,周乙被收监,谁来处理他的申诉?
 
    三、20054月,山东洪都摩托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徐某与本单位副经理邓某、销售科长张某一起,将1300万余元贷款投入他们上海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
管理不善亏损,贷款无法收回。另外,邓某在担任轻骑摩托有限公司销售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00万元,并提走20辆摩托车。后邓某将该公司欠轻骑公司的贷款冲减了3200万元,从而将这2000万元贷款非法占有。
    20069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邓某、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非法占有丰隆公司2000万元贷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犯罪。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20077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洪都航空工业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00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邓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徐某、邓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死刑、一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李璐和李思
    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
    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邓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
    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何提出?
    5.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邓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其余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6.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
    7.如果发现判处邓某死刑并无不当,但援引法条错误的应如何处理?如果发现对邓某判处死刑并无不当,当对徐某的事实认定上有错误怎么办?
 
    四、被告人秦某,男,42 岁。2002 9 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在讯问中发现其于 1999 10 月涉嫌抢劫李某(美籍华人)。A 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秦某以盗窃罪、抢劫
罪一并向 A 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 A 县法院院长与被告人秦某认识,院长王某主动提出应当回避,为防止审判不公和众舆论,A 县法院将案件移送到邻县 B 法院进行审理。B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于 2002 11 21 日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8 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1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没收财产人民币 8 万元。一审宣判后,B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应判处秦某死刑,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汇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遂对本案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有关秦某抢劫罪的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审查。在此期间,被告人秦某于 2003 2 5日在看守所服用导致死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秦某已经死亡,继续审理已无必要,依法应中止审理,并做出判决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但依法判处的财产刑没收人民币 8 万元应予执行。
    问题1、李某系美籍华人,A 县检察院是否应向 A 县法院提起公诉,为什么?
    2A 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恰当,为什么?
    3B 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是否恰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