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室(中心)是各种感染的高发场所。感染是血液透析患者重要的并发症和死亡原因之一。防治血液透析患者传染病播散和感染性疾病是血液透析中心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最为重要的工作。
一、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的基本设施
(一)基本设施
1.血液透析室(中心)的结构和布局血液透析室(中心)应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功能流程合理,满足工作需要;区域划分应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控制要求。清洁区域:准备室、水处理间、清洁库房、配液间、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及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潜在感染区域:透析室、专用手术室/操作室、接诊室/区及患者更衣室;污染区域:透析器复用间、污物处理室及洁具间。进入潜在感染区域和/或污染区域的被污染物品,未经消毒不得返回清洁区域。
2.血液透析室应合理设置医务人员手卫生设施每个分隔透析区域均应配置洗手池、非
手触式水龙头、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干手物品或设备。手卫生设施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和感染控制的需要。
3.透析室每个血液透析床/椅间距不小于1米。每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透析废液排水接口等。
4.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设备手套、口罩、工作服、护目镜/防护面罩等。
5.透析室应具备通风设施和/或空气消毒装置,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Ⅲ类环境。
(二)传染病隔离室/区
1.具有传染性的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梅毒及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染疾病患者,应在隔离透析室/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也可进行居家透析。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应在隔离透析室/区进行血液透析:1)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Bvirus,HBV):HBsAg(+)或HBV-DNA(+)。2)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C
virus,HCV):HCV-RNA(+)。建议有条件的单位检测HCV抗原,有助于减少HCV感染窗口期的漏诊,HCV抗原(+)应隔离。
注意事项:对于急、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接受血液透析期间HCV-RNA转阴的患者:
①HCV-RNA(+)定义为采用高灵敏度检测方法HCV-RNA≥15IU/ml。
②自患者HCV-RNA检测结果首次报告转阴之日起6个月内,患者继续在隔离透析室/区透析,但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并在该患者每个透析日将其安排在该机位第一个进行透析。透析前严格按照透析机使用说明对透析机进行消毒,对透析床单元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相关感染管理要求进行清洁、消毒,更换相应的物品,并做好记录。其间应当每月1次监测HCV-RNA。
③对于监测HCV-RNA持续阴性达到6个月以上的患者,可安置于普通透析室/区进行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安排末班透析。透析结束后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透析机和透析床单元的清洁和消毒。由隔离透析室/区转入普通透析室/区的患者应当在1、3、6个月各检测1次HCV-RNA。
④新导入或新转入HCV抗体(+)且HCV-RNA(-)的患者:如存在确切临床资料证实HCV-
RNA(-)持续6个月以上,则无需隔离透析,但需要在普通透析室/区持续末班透析6个月,每月1次监测HCV-RNA;对不能确认HCV-RNA(-)持续6个月以上的患者,可按照上述②方案安排血液透析。
(2)乙型肝炎病毒重叠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在隔离透析室/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如条件实在有限,可在乙肝透析区透析,但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并安排末班透析。
(3)梅毒螺旋体: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apidplasmareagintest,RPR)高滴度(+)、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学试验(tolulizedredunheatedserumtest,TRUST)高滴度(+)、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或暗视野显微镜下见到可活动的梅毒螺旋体。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抗体(+)或HIV疫情结束需4个条件-RNA(+)。
2.传染病隔离透析室/区应配备专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且不能在隔离透析室/区和普通透析室/区之间交叉使用;隔离室/区的设备和物品如病历、血压计、听诊器、车、机器等应有明确标识。
3.同时设置普通透析室/区、乙型病毒性肝炎和丙型病毒性肝炎隔离透析室/区的血液
透析室(中心),并且未设置隔离透析室/区独立物品通道,物品的流动应分别从:清洁区→普通透析室/区→丙型病毒性肝炎隔离透析室/区→乙型病毒性肝炎隔离透析室/区,被污染且未经消毒的物品不得逆向流动。
4.传染病隔离透析室/区的护理人员相对固定,同一班次的护理人员不能交叉管理传染病隔离透析室/区和普通透析室/区的透析患者;传染病隔离透析室/区的护理人员应加强防护,进行血管通路连接或断开操作时,应佩戴护目镜/防护面罩、穿隔离衣等。
5.建议HIV阳性或确诊传染性梅毒的血液透析患者到指定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透析,或进行居家透析。
6.合并活动性的血液透析患者应在呼吸道隔离病房或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透析。
7.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透析前应对患者进行体温检测等预检分诊措施,可疑和确诊患者应在呼吸道隔离病房或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透析。
8.合并呼吸道感染/传染病的患者进入透析室,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二、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的规章制度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73号)、《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312-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510-2016)、《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WS/T512-2016)、《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WS/T524-2016)、《丙型肝炎病毒(HCV-RNA)检测结果转阴患者血液透析管理方案》(国卫办医函〔2018〕100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建立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的规章制度、流程和预案,并组织血液透析室(中心)医护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每年至少1次培训与考核。
相关的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防控的组织机构和全员培训制度。
2.医护人员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制度。
3.医疗机构相关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
4.医疗机构相关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
5.传染病患者隔离制度。
6.传染病新发、播散报告制度。
7.设备设施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物品的管理制度。
8.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
9.库房管理制度。
10.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1.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三、血液透析患者前准备
1.告知患者血液透析可能带来的血源性或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感染的风险,要求患者遵守血液透析室(中心)消毒隔离、定期监测等传染病控制的相关规定,并签署透析知情同意书[见“附录三、血液透析(滤过)知情同意书”],透析器复用患者应同时签署透析器复用知情同意书[见“附录四、透析器(滤器)重复使用知情同意书”]。
2.首次开始血液透析的患者、由其他血液透析室(中心)转入或近期接受血液制品的患者,必须在透析前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标志物(包括抗原和/或抗体)的检测,推荐同时检测HBV-DNA和HCV-RNA。存在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CV-R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乙型肝炎病毒抗原阴性但存在不能解释的转氨酶异常升高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和HCV-RNA检测。保留原始记录,登记患者检查结果。
3.首次开始血液透析的患者、由其他血液透析室(中心)转入、既往或现患的患者,应进行胸部X线和/或肺部CT,以及结核感染标志物检查。
4.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透析前应检测患者体温,发热患者应进行相关呼吸道传染病检查。
5.建立患者病历档案,在排班表、病历及相关文件上对合并传染性疾病的患者作明确标识。
四、血液透析过程中的规范化操作
1.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时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透析室/区。
2.以中心静脉导管或移植物内瘘作为血管通路的患者,血管通路的连接和断开均应进行无菌操作技术。
3.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达到灭菌水平。
4.接触患者完整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达到消毒水平。
5.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一人一用一灭菌。
6.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包括注射器等)不得重复使用。
7.血液透析室(中心)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药品配制
(1)过程中所需的肝素溶液、低分子量肝素制剂、红细胞生成刺激剂、铁剂等药品的配制,必须在透析准备室针对每位患者进行配制。
(2)配制后的药品直接送至每位患者的透析单元,标识清楚,一人一用。已经进入透析室/区的药品不可返回进入透析准备室。
(3)指定患者配制的、已进入透析单元的未使用药品不能用于其他患者。
9.对于需要紧急血液透析,且血源性传染疾病标志物检测结果尚未回报的患者,可安排用于急诊的血液透析机,透析结束后对血液透析机表面和内部进行严格消毒。
五、血液透析结束后的消毒
1.每班次透析结束后,透析室/区应通风,保持空气清新。每日透析结束后应进行有效的空气净化/消毒。
2.每班次透析结束后,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
3.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参照《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WS/T512-2016)对透析单元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如透析机外部、透析床/椅、小桌板等)及地面进行清洁消毒。对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的区域(地面、墙面),按要求使用消毒液擦拭。
(1)血液透析室(中心)环境、物体表面清洁与消毒,应遵循先清洁再消毒的原则,根据环境、物体表面及其污染程度选择有效的清洁剂或消毒剂。
(2)采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有效消毒剂对透析机外部等物品表面擦拭消毒;如果有血液污染,应立即用2000mg/L浓度含氯消毒剂的一次性使用布巾擦拭或者使用可吸附的材料清除血迹后,再用5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并做好消毒工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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