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11.13
【文 号】交水明电〔2020〕294号
【施行日期】2020.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疫情结束需4个条件
交水明电〔202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同防”的要求,有效应对疫情仍在全球蔓延、特别是因船员换班以及冷藏集装箱和散装冷藏货物造成船员及港口一线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进一步抓紧抓实抓细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部组织修订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1月13日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同防”的要求,抓紧抓实抓细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严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装卸人员和国际船舶代理外勤等其他登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防护。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积极争取把高风险岗位人员纳入优先接种疫苗范围、增加防疫经费预算。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和登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进出管控、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
末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船代的诚信管理,监督其如实提供船舶、载货以及船员信息,支持引航机构对不诚信公司的所有经营船舶采取调后引航次序的措施,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信息管理和报告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6.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
  (二)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对外开放码头,中国籍人员凭健康码绿码通行,上船船员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行。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四、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
  1.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相关单位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按照尽量精简的原则安排作业人员,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
  2.港口企业通过船公司、船舶代理等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等,确保信息可追溯。
  3.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其中,拟由国际航线转为国内航线的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在入境港口开展装卸作业。船员须进行核酸检测的国际航行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阴性后,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方可上船作业。集装箱班轮因班期原因确需提前上船作业的,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并在船员核酸检测出结果前封闭管理,不得离开港区。
  4.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进出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国际航行船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
  5.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口岸主管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
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五、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
  2.做好作业人员体温检测和核酸检测。与船员可能发生近距离接触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实施备案管理,并按当地规定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3.无特殊情况,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船、不与船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4.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尽量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检测。
  5.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实行闭环管理,定期检测体温,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全程穿防护服、佩戴口罩以及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至少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发生疫情地区加大监测频率,必要时进行封闭管理。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并实行封闭管理。
  6.尽量利用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和部署工作,减少作业人员聚集。
  (二)引航员防护要求。
  1.引航机构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加大医用防护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红外线测温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力度,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