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文、王乙先与陈呓雨、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余文乐前女友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小华李罡黄颖红
【审理法官】邓小华李罡黄颖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子文;王乙先;陈呓雨;王婷婷
【当事人】王子文王乙先陈呓雨王婷婷
【当事人-个人】王子文王乙先陈呓雨王婷婷
【代理律师/律所】陈海菊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刘建兴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李文凯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徐载龙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海菊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刘建兴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李文凯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徐载龙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海菊刘建兴李文凯徐载龙
【代理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子文;王乙先
【被告】陈呓雨;王婷婷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子文、王乙先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其自愿撤回对南雄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子文、王乙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子文、王乙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8.53元,减半收取5849.27元,由王子文、王乙先负担。王子文、王乙先多预交的5849.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7:24:17
王子文、王乙先与陈呓雨、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2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菊,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兴,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乙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凯,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呓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载龙,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婷婷。
上诉人王子文、王乙先因与被上诉人陈呓雨、原审被告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子文、王乙先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其自愿撤回对南雄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王子文、王乙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子文、王乙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8.53元,减半收取5849.27元,由王子文、王乙先负担。王子文、王乙先多预交的5849.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小华
审 判 员 李 罡
审 判 员 黄颖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龙
书 记 员 林子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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