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旭与杨思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20)陕05民终2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晏海李豪玲徐新卫 
【审理法官】晏海李豪玲徐新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毛旭;杨思聪 
【当事人】毛旭杨思聪 
【当事人-个人】毛旭杨思聪 
【代理律师/律所】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唐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唐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晓英唐磊 
【代理律所】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毛旭 
【被告】杨思聪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毛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上诉人毛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12:54:01 
毛旭与杨思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民终2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思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毛旭与被上诉人杨思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毛旭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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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毛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上诉人毛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晏 海
审 判 员 李 豪 玲
审 判 员 徐 新 卫
二0二0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 晓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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