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梁博内幕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8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任华张熠魏哲
【审理法官】田任华张熠魏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民权;梁远刚
【当事人】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民权梁远刚
【当事人-个人】王民权梁远刚
【当事人-公司】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晓敏
【代理律所】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民权
【被告】梁远刚
【权责关键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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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3 20:45:55
王民权,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梁远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1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民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民权,男,汉族,1987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远刚,男,汉族,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民权因与被上诉人梁远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民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民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元,由上诉人西安家博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民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任华
审判员 张熠
审 判 员 魏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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