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运行新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01
【字 号】
地税申报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运行新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局将上线运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届时您应根据不同的申报事项分别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和“北京地税”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填报的纳税申报表(主要适用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一)报表样式
  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共7张(详见附件1),其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原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季度预缴和年
终汇算清缴)等网上申报表的样式将发生变化,同时还需附带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请您特别关注并提前查看相关文件了解。
  (二)申报位置
  请您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进入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并根据不同申报表的适用范围选择相关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通过上述新系统申报后,与之相对应的原申报系统无需再次申报。
  (三)申报期限
  请您根据相关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详见附件1),特别注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申报期限由次月月底规范为次月十五日内。
  (四)缴款方式
  新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上线后,您须采取先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再缴纳税款的方式。请您首先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没有应纳
税款的,整个纳税申报事项完成(无需再进行“分税种无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再到“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模块下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的金额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