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扩大部分县[市]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权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县域经济进展,推动城市化进程,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23〕8号)要求,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税收优待政策审批管理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地税系统扩大部分县(市)税收优待政策审批管理权限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准时向省局反馈。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河北省地税系统扩大部分县(市)税收优待政策审批管理权限实施方法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一、扩大税收管理权限的县(市)地税局范围(22个)
  扩大税收优待政策审批管理权限的县(市)地税局范围是:辛集市地税局、平山县地税局、承德
县地税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地税局、怀来县地税局、张北县地税局、昌黎县地税局、迁安市地税局、遵化市地税局、三河市地税局、霸州市地税局、涿州市地税局、定州市地税局、安国市地税局、任丘市地税局、黄骅市地税局、冀州市地税局、安平县地税局、清河县地税局、宁晋县地税局、武安市地税局、大名县地税局。
  二、扩权县地税局办理纳税人涉税审批的管理权限
地税申报  总的原则是:扩权县(市)地税局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税局的审批权限执行,并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权限。扩权县(市)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申请时,除新办、劳动服务型企业以外的其它类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扩权县(市)地税机关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扩权县(市)地税机关直接审批。新办企业和劳动服务型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论减免金额多少,均由扩权县(市)地税机关直接审批。凡超过原审批管理权限的,应同时抄报所在地设区市地税机关备案。
  (二)财产损失和坏账损失审批管理权限。扩权县(市)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处理财产损失申请时,纳税人纳税年度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扩权县(市)地税机关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纳税人纳税年度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扩权县(市)地税机关审批。扩权县(市)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处理坏账损失申请时,纳税人纳税年度申请扣除的坏账损失数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扩权县(市)地税机关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纳税人纳税年度申请扣除的坏账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扩权县(市)地税机关审批。财产损失和坏账损失凡超过原审批管理权限的,应同时抄报所在地设区市地税机关备案。
  (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权限。扩权县(市)的纳税人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技术改造单个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扩权县(市)地税机关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技术改造单个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扩权县(市)地税机关审批。凡超过原审批管理权限的,应同时抄报所在地设区市地税机关备案;技术改造单个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至1000万元以上的,由扩权县(市)地税机关报所在地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
  (四)扩权县(市)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减免事项,比照所在设区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
  三、本方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本方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