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4.05
【字 号】苏州地税函[2012]43号
【施行日期】2012.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正文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12〕43号 )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源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地税函〔2012〕57号)和《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补充通知》(苏地税财行便函〔2012〕12号)的要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苏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两税的税源普查工作,对加强两税税源监控、强化两税征管、提高征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普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该项工作要求高,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制订方法,明确责任,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有序完成。
  二、注重宣传,强化协作
  做好两税税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是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通过网络、办税服务厅、等形式及时将税源普查相关政策宣传到位,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两税政策。在普查过程中,结合有关权属证明等资料,积极与房管、国土等部门沟通协作,通过第三方信息比对,提高税源普查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跟踪管理,突出成效
  各单位要及时维护更新数据库,随时掌握两税税源变化情况。对有房产、土地变化的纳税人要求其及时申报变化情况,并充实税源数据库和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加强税源监控;及时准确分析各种纳税情况,出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和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征管效能,全面落实两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四、加强督察,严格考核
  市局将于8月下旬组织开展两税普查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对没有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工作、没有及时更新征管系统两税《登记表》的单位进行通报,检查情况纳入“三个一流”工作考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苏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的目标地税申报
  摸清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比对核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夯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堵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漏洞。
  二、普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2011年度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不包括军队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及个人、个体工商户的非工业用房产和土地)。具体内容包括:
  1.房屋、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信息,包括名称、证件号码、注册类型、国标行业等;
  2. 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房产原值、免税原值、应税原值、年租金收入、年应纳税额、出租人证件号码等。
  3.土地信息,包括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年应纳税额等。
  三、普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
  本次普查共分四个阶段,具体安排为:
  (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上旬)
  市局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数据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督查内审处、税政管理一处和纳税服务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印发《通告》,并在网站上进行发布,开展税法宣传。请各单位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和时间,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实施方案。
  (二)自查阶段(2012年4月上旬-5月)
  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领取
、下载《登记表》,进行填报,并于2012年5月底前报送至主管税源管理分局。自有房产、土地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纳税人、租用集体建设用地纳税人还需同时附报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协议、记载房产原值帐簿、房屋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各单位做好受理和管理工作,主管税源管理分局负责做好资料受理工作。如纳税人将资料交至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传递给主管税源管理分局,做好服务工作,减少纳税人争议。主管税源管理分局将相关数据及时在系统内核查,并将纳税人附报资料影印,传至网上办税系统。
  (三)核查阶段(2012年6月-7月)
  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本着“全面比对,重点核查”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两税纳税人进行核查。
  1、各市地税局应从测绘、国土、房管等部门取得辖区内房产和土地的信息。
  2、重点开展三个层次的比对:一是对纳税人自查填报的各信息项目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比对;二是将纳税人自查填报的信息与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三
是将测绘、国土、房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与纳税人自查填报的信息进行比对。
  通过上述比对, 重点查以下问题:一是应登记未登记,应变更未变更,登记数据不实的情况;二是应缴未缴税和未足额缴税等问题。将有问题企业列入待核查企业目录,并对待核查企业进行分类处理,对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企业,税源管理岗应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补缴各项税款。对涉税情况复杂或税企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应及时转入日常评估工作流程,按流程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3、开展实地核查。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下列房产和土地进行实地核查:
  房产税: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内的企业;房产数量多、原值高的大型制造业企业、大型仓储业企业、利用地下建筑进行经营的企业、大型商场、市场和写字楼等重点企业;工程尚未决算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近期改扩建增加房产原值的房产、无租使用的房产、无产权证的房产、未入账的房产等重点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占地面积较大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计税依据不清楚的企业;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实际占用面积明显超出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的企业。
  4、重点核实以下情况:一是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件,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按规定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是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三是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土地原值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五是房地产企业拥有的开发(包括在开发和未开发)用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是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七是通过对同时期、同结构房产建造成本相互比对,核对企业上报房产原值是否明显偏低;八是纳税人提供的租赁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5、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对《登记表》进行变更,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6、对核查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进行追缴和处罚。
  (四)总结统计阶段(2012年8月)
  各单位应于2012年8月20日前将普查工作总结和《房产税税源普查情况统计表》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情况统计表》报市局FTP/一处/地方税/房土税源普查,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普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包括比对情况,重点核查情况、问题归类总结;二是辖区税源总体状况;三是普查工作成效,主要包括问题纠正情况、未纠正的原因、普查工作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分析、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四是普查工作中的征管、政策等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
  市局将于8月下旬对普查结果进行检查。省局将于9月份组织人员对各省辖市局普查情况进行督察,对全省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
  四、处罚
  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自纠并主动补缴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只补税不,以后年度纳入地税部门正常征管范围。在核查阶段,对主管地方税务局检查发现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