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征缴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工会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办发[2005]14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 缴费单位拨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代征,由重庆市市级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区县级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是否实行地税代征可自定。
第四条 征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渝工发[2004]53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存50%,其余的50%拨缴上级工会。
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工资总额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依据第四条相关规定,税务代征的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的工会经费中应拨缴上级地方工会部分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按职工
工资总额2%缴纳的筹备金。
第六条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计费基数为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第七条 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会隶属关系,税务代征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换算成征收比例为:
(一)市属以及区县(自治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0%,即1%(全总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航、铁路系统等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即0.1%.
(三)中央金融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15%,即0.3%.地税申报
(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筹备金,待其工会组织成立后,由上级工会按规定的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给新建工会组织。
(五)基层工会留存的50%部分,由单位行政直接拨解到基层工会帐上,工会负责监督行政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八条 市属及中央在渝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直接解入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上解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解入区县级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混级混库。市总工会与区县级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仍按渝工发[2004]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缴费程序
(一)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年分两次征缴,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31日和次年的3 月1日至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分别申报缴纳上半年和下半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工会经费和筹备金按《重庆市工会经费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进行申报。《申报表》一式三份,由重庆市总工会统一印制。
(二)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地税机关返还给缴费单位《申报表》时,应当督促缴费单位按规定的开户银行和帐户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四)征收机关征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统一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允许其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
第十条 一次性缴费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分次缴纳,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后应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意。分次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应当向当地工会部门办理征缴工会经费有关票据的领用和核销手续,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资料,并作好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计、会、统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专户资金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拖延或不按比例拨解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和工会责令缴
纳,并按照工总财字[1992]19号文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按第十条规定办理的除外)。责令期满,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及滞纳金的,工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规定追缴应缴纳的欠费和滞纳金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工会经费征缴有关规定,保证工会经费的及时、足额拨缴,不得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交纳的工会经费,因工作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会经费流失的,要追究代征单位和征收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地方税务局、市总工会要加强对代征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代征、拨缴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要与同级工会紧密配合,保证工会经费代征和拨缴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已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征的区县(自治县、市),其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 庆 市 总 工 会
二OO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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