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
序号 | 名称 | 文件号 | 征收范围 | 征收标准 | 申报期 | 财务列支 | 报送资料 | 地域范围 |
1 | 教育费附加 | 苏政发[2003]66号 |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 月后15日内申报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全市范围 |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苏政发[2003]66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缴纳“三税”税额×1% | 月后15日内申报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全市范围 |
3 | 地方教育基金 | 苏政发 [2003]66号 | 镇江市范围内的各类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驻镇单位及部队)在职人员、"三资"企业中方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 月工资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的统计口径为准)在401-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801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400元以下的免征。 | 镇江市区:半年后15日内缴纳 |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镇江市区、丹阳市、丹徒区 |
丹阳市:月后15日 | ||||||||
丹徒:按季或按年申报 | ||||||||
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镇江市区:镇政发[1997]86号 |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员就业 | 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计征 | 镇江市区:半年后15日内缴纳 |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全市范围 |
丹阳市:丹政发(2005)78号 | 丹阳市:月后15日 | |||||||
扬中市:半年后15日内 | ||||||||
扬中市:扬地税发[2007]52号 | ||||||||
句容市:苏财社[2004]154号、苏地税发[2004]242号、苏残发[2004]43号 | 句容市:次月15日 | |||||||
丹徒区:苏地税发[2004]242号 | 丹徒区:按年申报 | |||||||
5 | 人防建设资金 | 镇江市区:镇政办发[2001]14号 |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镇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私营、部队兴办的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14元 | 镇江市区:半年后15日内缴纳 |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镇江市区、丹阳市、丹徒区 |
丹阳市:丹政办发(2002)62号 | 丹阳市:月后15日 | |||||||
丹徒区:镇政办发[2001]14号 | 丹徒区:按年申报 | |||||||
6 | 工会经费 | 镇政办发[2003]184号 | 镇江市区已建立工会组织和开业或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的相关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 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按计算基数的40%上缴地税机关。 | 半年后15日内缴纳 |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镇江市区 |
扬政办发[2004]7号 | 我市境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相关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筹备金地税申报 |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作基数,地税机关按上述基数的40%收缴工会经费;金融、保险、电信按10%、供电按20%的比例收缴;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全额收缴。 | 按月或按季 | 按税前扣除办法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扬中市 | ||
句政办发[2003]82号,《转发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通知>的通知》 | 企事业单位 | 计算基数: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征收比例:按照上述基数的40%收缴单位应上交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全额收缴。 | 次月15日 | 按税前扣除办法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句容市 | ||
镇政办发[2003]184号 | 已建立工会组织和开业或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的相关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 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按计算基数的40%上缴地税机关 | 按季或按年申报 | 按税前列扣除办法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丹徒区 | ||
7 |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 国税发(1996)37号 财税字(1997)95号 苏财预(1997)70号 | 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费率为3% | 文化事业建设费月后15日内申报 |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镇江市区 |
苏财预(1997)70号 | 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费率为3% | 月后15日内 |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扬中市 | ||
国发[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 | 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计算娱乐业、广告业营业额和3%的费率征收。 | 次月15日 | 按税前扣除办法 |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 句容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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