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管辖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只对个人所得或自行申报行为有对应的管辖权,但针对自然人本身,并无税收管辖权,这一点是很多税务人员容易犯错的地方,尤其要注意。这种情况主要还是现行分类税制“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设置造成的,因为分类税制是以管辖所得为根基而非以管辖个人为根基。
 具体到管辖权上,有以下几种:
 (1)对于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10个税目(“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股权转让除外),由扣缴义务人到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涉及自行申报的五种行为,由纳税人自行到对应的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主管税务机关只是管辖这五种申报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它们根据规定还是可能变动的,并不是这些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地税申报 (3)对于股权转让所得,无论是代扣代缴还是自行申报,都应该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申报。这点是非常特别且重要的规定。
 其他的一些特别情况也是根据特别的规定类似处理,如演出市场中,有部分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就是需要
在演出地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