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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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地税申报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
(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