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菁、刘佳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9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41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静杨宝华岳文君 
【审理法官】常静杨宝华岳文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菁;刘佳颖 
【当事人】陈菁刘佳颖 
【当事人-个人】陈菁刘佳颖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菁 
【被告】刘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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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上诉人陈菁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菁于2020年11月19日以与被上诉人刘佳颖私下和解
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菁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36:47 
陈菁、刘佳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41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颖。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菁因与被上诉人刘佳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6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菁于2020年11月19日以与被上诉人刘佳颖私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菁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常 静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岳文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熙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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