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勋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案(甬公仑(大)行罚决字[2022]0053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仑(大)行罚决字[2022]0053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
【处罚日期】2022.03.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北仑区
【处罚对象】刘建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2:50
处罚名称 | 刘建勋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公仑(大)行罚决字[2022]00530号 |
被处罚对象 | 刘建勋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16日13时许,刘建勋在北仑区***街道沿***35号宁波嘉彰电子五金有限公司内,因怀疑同事钟*背后说坏话,遂手持美工刀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钟*实施殴打,并追打钟*至宁波嘉彰电子五金有限公司正门保安室内,后刘建勋用手击碎保安室玻璃门上的玻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建勋行政拘留九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建勋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刘建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美工刀1把。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刘建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百元的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当场执行收缴决定;行政拘留送宁波市北仑区拘留所执行,本行政拘留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6 |
处罚机关 刘嘉玲案事件始末原因是向华强做的吗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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