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杰殴打他人案(嘉南公(建)行罚决字[2021]0248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南公(建)行罚决字[2021]0248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9.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建设派出所 
【处罚种类】刘嘉玲案事件始末原因是向华强做的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刘松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4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11日凌晨,刘松杰在嘉兴市南湖区王子公馆V19包厢内,以“拳打”的方式殴打姚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松杰的本次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松杰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缴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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