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达、刘天环、张宏珍与罗杰、兴宁市沐彬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4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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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徐琼李林陈国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某;刘天环;张宏珍;罗某;兴宁市沐彬中学
【当事人】刘某刘天环张宏珍罗某兴宁市沐彬中学
【当事人-个人】刘某刘天环张宏珍罗某
【当事人-公司】兴宁市沐彬中学
【代理律师/律所】曾建兴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建兴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建兴
【代理律所】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天环;张宏珍
【被告】兴宁市沐彬中学
【本院观点】刘某、刘天环、张宏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某、刘天环、张宏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刘某、刘天环、张宏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刘某、刘天环、张宏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9:01:35
刘嘉达、刘天环、张宏珍与罗杰、兴宁市沐彬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4民终4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刘天环。
法定代理人:张宏珍。系上诉人刘嘉达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兴,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兴,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兴,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法定代理人:罗继中。系被上诉人罗杰之父。
法定代理人:肖利青。系被上诉人罗杰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宁市沐彬中学。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刘天环、张宏珍因与被上诉人罗某、兴宁市沐彬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9)粤1481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某、刘天环、张宏珍于2019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刘天环、张宏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刘天环、张宏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刘某、刘天环、张宏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徐 琼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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