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磊、王亚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12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 
【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安磊;王亚喃;王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王安磊王亚喃王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安磊王亚喃王磊 
【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天社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天社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天社 
【代理律所】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安磊;王亚喃;王磊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安磊、王亚喃与上诉人王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安磊、王亚喃与上诉人王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安磊、王亚喃、王磊撤回上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5元,减半收取2207.5元,由王安磊、王亚喃负担534.5元,王磊负担167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5:46 
王安磊、王亚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民终12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喃。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娜、吉有春(实习)、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社,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营业场所: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
     负责人:张国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安磊、王亚喃与上诉人王磊、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安磊、王亚喃与上诉人王磊均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安磊、王亚喃与上诉人王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安磊、王亚喃、王磊撤回上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5元,减半收取2207.5元,由王安磊、王亚喃负担534.5元,王磊负担1673元。
王亚楠个人资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杜 琦
审判员 张景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时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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