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荣桂与潘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6 
【案件字号】(2021)藏05民终38号 
【审理程序】甘露露个人资料二审 
【审理法官】次仁卓嘎巴桑卓玛参旦卓嘎 
【审理法官】次仁卓嘎巴桑卓玛参旦卓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潘璐璐 
【当事人】潘璐璐 
【当事人-个人】潘璐璐 
【代理律师/律所】刘丽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丽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丽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潘璐璐 
【本院观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法性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实。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一审仅以兰荣桂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借款实际交付事实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欠妥。兰荣桂一直主张案涉借款系现金交付,因现金交付客观上难以举证,故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双方亲疏关系等事实和因素来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因此,一审需要进一步的核实查清:1.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还款承诺书》形成原因及合法性问题;2.涉案《还款承诺书》约定“兰荣桂须于2019年3月向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潘璐璐诉讼”的事实是否存在及撤回上诉的理由;3.潘璐璐针对案涉金额有无给兰荣桂出具借据凭证的事实。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20)藏050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荣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3 18:56:48 
兰荣桂与潘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民终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荣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溥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桑贡布,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璐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荣桂因与被上诉人潘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20)藏050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实。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一审仅以兰荣桂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借款实际交付事实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欠妥。兰荣桂一直主张案涉借款系现金交付,因现金交付客观上难以举证,故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双方亲疏关系等事实和因素来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因此,一审需要进一步的核实查清:1.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还款承诺书》形成原因及合法性问题;2.涉案《还款承诺书》约定“兰荣桂须于2019年3月向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潘璐璐诉讼”的事实是否存在及撤回上诉的理由;3.潘璐璐针对案涉金额有无给兰荣桂出具借据凭证的事实。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20)藏050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荣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巴桑卓玛
审 判 员 参旦卓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巴桑拉珍
书 记 员 次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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