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俊杰殴打他人案(龙公(龙)行罚决字[2022]0068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龙公(龙)行罚决字[2022]0068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
【处罚日期】2022.06.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释小龙与何洁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龙游县
【处罚对象】叶俊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52
处罚名称 | 叶俊杰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公(龙)行罚决字[2022]00680号 |
被处罚对象 | 叶俊杰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8日10时许,叶俊杰、傅某二人陪同徐某赶至龙游县婚姻登记处,徐某与徐某因离婚事情发生争吵,叶俊杰对此比较气愤,遂伙同傅某上前殴打徐某。2022年6月23日,经龙游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标准。叶俊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结伙殴打他人。经查证,叶俊杰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从重处罚。 以上事实有:叶俊杰、傅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叶俊杰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龙游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游县公安局 2022年6月2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5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龙洲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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