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吴公(刑二)行罚决字[2022]0007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200
【处罚日期】2022.01.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侦查二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吴兴区
【处罚对象】郁小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3:14
处罚名称 | 郁小龙阻碍执行职务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湖吴公(刑二)行罚决字[2022]00072号 |
被处罚对象 | 郁小龙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4日19时许,郁小龙饮酒后在******康泰商厦3楼吵闹扰乱秩序,***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后依法将郁小龙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在此过程中郁小龙采用“脚踢”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并造成民警受伤。后郁小龙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综上所述,郁小龙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郁小龙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5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侦查二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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