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钟国柱、何嘉欣、黄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5 
【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4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以劲吴合波章文佳 
【审理法官】梁以劲吴合波章文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钟国柱;何嘉欣;黄文豪 
【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钟国柱何嘉欣黄文豪 
【当事人-个人】钟国柱何嘉欣黄文豪 
【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贵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贵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贵 
【代理律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被告】钟国柱;何嘉欣;黄文豪 
【本院观点】本院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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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1.一审庭审中,钟国柱提交告知函、EMS快递单及送达证明,拟证明其在委托司法鉴定前,已通知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及何嘉欣参与鉴定。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何嘉欣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确认。    2.二审期间,钟国柱确认已收取何嘉欣转账支付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429.9元及诉讼费28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钟国柱一审期间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委托广东清竹司法鉴定所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前已向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何嘉欣进行书面告知,故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以钟国柱事先未通知其参与鉴定程序而单方委托鉴定、故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亦无其他
证据和理由推翻该鉴定结论,一审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赔偿项目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因何嘉欣在一审判决后已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及诉讼费支付义务,本院对相应判项予以调整,不属一审错判。    综上所述,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根据二审新事实对一审判项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14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14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钟国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钟国柱已预交),由钟国柱负担39元,何嘉欣负担28元(该款何嘉欣已向钟国柱支付),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126元并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钟国柱。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21:41:52 
【二审上诉人诉称】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无需承担钟国柱的伤残赔偿金76988.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730元,合计84718.8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不合理。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案涉鉴定报告是钟国柱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事先并未通知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相关意见,该鉴定结论不应作为事实认定依据,应重新鉴定。2.鉴定结论依据不足。钟国柱住院为保守,韧带受伤未涉及骨折,原鉴定结论的损伤基础不足。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对其伤残等级不予认可。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钟国柱、何嘉欣、黄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20民终4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
州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商铺之一。
     主要负责人:曾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威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国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嘉欣。
     原审被告:黄文豪。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国柱,原审被告何嘉欣、黄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钟国柱于2020年8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何嘉欣、黄文豪赔偿钟国柱交通事故损失款104288.63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其中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何嘉欣、黄文豪共同承担连带赔偿。释小龙与何洁
     一审法院判决:一、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98412.13元给钟国柱;二、何嘉欣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429.9元给钟国柱;三、驳回钟国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钟国柱负担39元,何嘉欣负担28元,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负担1126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无需承担钟国柱的伤残赔偿金76988.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730元,合计84718.8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不合理。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案涉鉴定报告是钟国柱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事先并未通知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相关意见,该鉴定结论不应作为事实认定依据,应重新鉴定。2.鉴定结论依据不足。钟国柱住院为保守,韧带受伤未涉及骨折,原鉴定结论的损伤基础不足。利宝保险肇庆支公司对其伤残等级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