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7
释小龙与何洁【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74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禤敏婷
【审理法官】禤敏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佛山市鲁粤吊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小龙
【当事人】佛山市鲁粤吊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小龙
【当事人-个人】王小龙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鲁粤吊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海欣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郑栩洋广东泽桦律师事务所;李江友广东泽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海欣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郑栩洋广东泽桦律师事务所李江友广东泽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海欣李来斌郑栩洋李江友
【代理律所】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广东泽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佛山市鲁粤吊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王小龙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1.佛山鲁粤公司与王小龙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佛山鲁粤公司应否向王小龙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且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佛山鲁粤公司与王小龙均分别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主体资格。其次,根据王小龙提供的照片、聊天记录截图、王子亚朋友圈截图、鲁粤吊装内部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等可知,王小龙的工作岗位为吊车司机,根据安排在湛江、东莞、佛山等工地操作吊车,工资由佛山鲁粤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亚发放,且吊车车身有“鲁粤吊装”字样。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王小龙在佛山鲁粤公司的管理下,为其提供劳动并据此获得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佛山鲁粤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主张王小龙为东莞鲁粤公司提供劳动,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因佛山鲁粤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小龙的入职、离职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综合本案案情以及结合王小龙主张,确认王小龙于2020年7月6日入职佛山鲁粤公司,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佛山鲁粤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王小龙在职期间佛山鲁粤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佛山鲁粤公司应向王小龙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佛山鲁粤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小龙的工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根据王小龙未对仲裁结果提出异议,视为服裁,认定佛山鲁粤公司应向王小龙支付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8966.91元,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佛山鲁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鲁粤吊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1:56:42
【二审上诉人诉称】佛山鲁粤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佛山鲁粤公司无需支付王小龙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7月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8966.91元;2.王小龙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王小龙不是佛山鲁粤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王小龙要求佛山鲁粤公司支付未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从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到,王子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多家,远不止佛山鲁粤公司一家。最后,一审法院认为,佛山鲁粤公司应就如何区分王子亚的行为代表哪一方进行举证说明,且应就王小龙的工作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及举证说明,这明显加重佛山鲁粤公司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佛山鲁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市鲁粤吊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小龙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民终74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鲁粤吊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
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子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欣,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栩洋,广东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友,广东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鲁粤吊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鲁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4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原告佛山市鲁粤吊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小龙支付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7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8966.91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鲁粤吊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佛山市鲁粤吊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佛山鲁粤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佛山鲁粤公司无需支付王小龙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7月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8966.91元;2.王小龙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王小龙不是佛山鲁粤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王小龙要求佛山鲁粤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从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到,王子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多家,
远不止佛山鲁粤公司一家。最后,一审法院认为,佛山鲁粤公司应就如何区分王子亚的行为代表哪一方进行举证说明,且应就王小龙的工作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及举证说明,这明显加重佛山鲁粤公司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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