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43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建扬彭进海麦闻文
【审理法官】释小龙与何洁梁建扬彭进海麦闻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志;梁海武;程宝华;冯晓菲;陈淑玲
【当事人】梁志梁海武程宝华冯晓菲陈淑玲
【当事人-个人】梁志梁海武程宝华冯晓菲陈淑玲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志;梁海武
【被告】程宝华;冯晓菲;陈淑玲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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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梁志、梁海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6 21:56:42
梁海武、梁志与程宝华、冯晓菲、陈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4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海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宝华。
原审被告:冯晓菲。
原审被告:陈淑玲。
上诉人梁志、梁海武因与被上诉人程宝华、原审被告冯晓菲、陈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梁志、梁海武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梁志、梁海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建扬
审 判 员 彭进海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马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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