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GB 22128--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拆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作业程序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回收拆解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的企业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7 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5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1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报废汽车 end—of—life vehicles;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报废汽车进行接受或收购、登记、标记、存储、并发放回收证明的过程。
3.3
拆解 dismantling
对报废汽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可在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总成;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解存放;对车体和结构件等进行压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
3.4
注销 deregistration
将报废汽车的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方式。
3.5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ELV recycling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合法企业。
3.6
废液 waste liquid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燃料、发动机机油、变速器机油、传动机构机油、动力转向油、冷却液、防冻液、制动液、风挡玻璃洗涤液等各种液体。
4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要求
4.1 场地
4.1.1 经营面积不低于10 000m2,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 6 000m2。
4.1.2 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储)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渗漏。
4.1.3 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
汽车报废标准4.1.4 应设置旧零件仓库。
4.1.5 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
4.2 设施设备
4.2.1 具备车辆称重设备。
4.2.2 具备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
4.2.3 具备安全气囊直接或者拆除、存储、。
4.2.4 具备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
4.2.5 具备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
4.2.6 具备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
4.2.7 具备起重运输设备。
4.2.8 具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
4.3 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国家相关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
4.4 其他
4.4.1 具备电脑等办公设施。
4.4.2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防设施。
4.4.3 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5 企业作业程序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作业程序应严格遵循环保和循环利用的原则。接收或收购报废汽车后应按图1所示程序作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