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汽车报废标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的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部分新的零配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动的监督管理,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借市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的为题。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要认真受理众的投诉和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的案件,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三章企业具备的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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