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强制报废 标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有不同的强制报废年限,具体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7.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汽车报废标准
8.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9.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0.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此外,如果车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也需要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