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于各个地方的消费水平、消费需求,消费纠纷等都不太一样,因此每个地方的消费者协会都具有特殊性。
一、生产发展
(一)发展历程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
1936年,美国建立了全美消费者联盟。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1936年,美国建立了全美消费者联盟。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二、组织宗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主要活动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对年主题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安全的认识,积极参与年主题活动。
二是,组织对网络交易、化妆品安全、预付式消费等方面研讨,推动完善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三是,针对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中的"霸王条款"和消费陷阱开展消费者评议活动,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四是,积极处理消费者关于消费安全方面的投诉,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五是,加强与安全有关的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对外发布有关消费安全的消费警示、提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和服务信息。
六是,开展"消费安全"方面的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增长安全消费的知识。
七是,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工作。
(二)受理诉讼
到2011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24万件,解决率超过9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113.6亿元。
(三)宣传教育
自1986年始,每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全国各地消协联合,通过街头宣传、举办展览、专题讲座、文艺晚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维权宣传活动。
1997年以来,中消费者协会每年推出一个年主题,全国联动,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维权活动,深得民心。
不少地方消协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消费者的特点,分别在当地幼儿园,学校工厂,商店,机关和农村开展了内容较为系统,时间相对集中的消费教育,有的还纳入了正常的教育规划中。
1997年以来,中消费者协会每年推出一个年主题,全国联动,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维权活动,深得民心。
不少地方消协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消费者的特点,分别在当地幼儿园,学校工厂,商店,机关和农村开展了内容较为系统,时间相对集中的消费教育,有的还纳入了正常的教育规划中。
(四)比较实验
中国消费者协会注重学习和接见国际消费者组织通行的消费品比较试验方式,独立开展和组织、指导地方消协开展了大量的比较试验。每月公布一项比较试验结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
(五)消费警示
自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和消费陷阱,以"消费警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免受危险消费方式的伤害。消费警示制度对指导消费发挥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也有力地促进了一些重大隐患问题的解决。
(六)咨询服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创办了《中国消费者》杂志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两个权威媒体,作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有力途径。
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途径,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94年创办了《中国消费者》杂志月刊,辟有比较实验,权威检测,专项调查和消费警示等专栏,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途径,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94年创办了《中国消费者》杂志月刊,辟有比较实验,权威检测,专项调查和消费警示等专栏,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七)国际交流
中国消费者协会一诞生就受到国际消联(CI)的关注,并于1987年9月被吸收为正式会员。此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先后派团、派员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访问、参加研讨会或培
训班,同时接待了国际消联及前苏联、瑞典、澳大利亚等过和地区消费者组织的来访。中国消费者协会已同世界上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就促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课题交换意见,并努力寻求与海外消费者组织以及专门机构间的合作。
四、内部管理
(一)消费者协会构成
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内设机构为“六部一中心”。综合保障部、组织联络部、宣传教育部、消费指导部、投诉事务部、信息咨询部、法律支持中心。
(二)网上消费投诉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综合保障部:
1.行政事务管理、后勤保障和综合协调;
2.财务及物资设备管理
1.行政事务管理、后勤保障和综合协调;
2.财务及物资设备管理
3.文件收发、档案管理;
4.车辆保养、管理和调度。
组织联络部:
1.各级消费者协会和基层组织建设及消协系统工作人员培训;
2.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3制定各项工作制度,编制上报工作报表;
4.组织对各市协会工作的考核,评选系统先进;
5.省消协理事的日常联络及组织发展3?15志愿者; .
6.指导各地协会的自身建设。
宣传教育部:
1.制定实施消协年度宣传计划,与新闻媒体进行日常联络及组织新闻发布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年主题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活动的筹划和实施;
3.组织开展和推进国民消费教育,编写指导消费的书籍; .
4.收集、研究、编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史料和文献,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
5起草综合文件;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
组织联络部:
1.各级消费者协会和基层组织建设及消协系统工作人员培训;
2.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3制定各项工作制度,编制上报工作报表;
4.组织对各市协会工作的考核,评选系统先进;
5.省消协理事的日常联络及组织发展3?15志愿者; .
6.指导各地协会的自身建设。
宣传教育部:
1.制定实施消协年度宣传计划,与新闻媒体进行日常联络及组织新闻发布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年主题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活动的筹划和实施;
3.组织开展和推进国民消费教育,编写指导消费的书籍; .
4.收集、研究、编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史料和文献,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
5起草综合文件;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
7.指导各地协会的宣传工作。
消费指导部:
1.组织开展商品比较试验;
2.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调查;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的监督检查;
4.组织发布消费警示;
5.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评选省级消费者满意单位;
6.指导各地协会的引导消费工作。
投诉事务部:
1.受理消费者投诉;
2.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3.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对投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的调查研究;
4.组织编写投诉分析和投诉案例;
5.开展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工作;
消费指导部:
1.组织开展商品比较试验;
2.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调查;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的监督检查;
4.组织发布消费警示;
5.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评选省级消费者满意单位;
6.指导各地协会的引导消费工作。
投诉事务部:
1.受理消费者投诉;
2.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3.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对投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的调查研究;
4.组织编写投诉分析和投诉案例;
5.开展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工作;
6.指导各地协会的投诉事务工作。
信息咨询部: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收集、整理商品和服务等消费信息;
3.开发、整合消协系统专有信息资源;
4.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反馈消费信息;
5.开展在网查询、在网交流信息等网上服务工作; .
6.指导各地协会的信息咨询工作。
法律支持中心:
1.解答消费者的法律咨询;
2为受商品或服务质量损害的消费者代拟法律文书;
3.消费纠纷的非诉讼事务调解与代理;
4.为受商品或服务质量损害的消费者代理诉讼与辩护;
5.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消费维权活动;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7.指导各地协会的法律支持工作。
信息咨询部: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收集、整理商品和服务等消费信息;
3.开发、整合消协系统专有信息资源;
4.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反馈消费信息;
5.开展在网查询、在网交流信息等网上服务工作; .
6.指导各地协会的信息咨询工作。
法律支持中心:
1.解答消费者的法律咨询;
2为受商品或服务质量损害的消费者代拟法律文书;
3.消费纠纷的非诉讼事务调解与代理;
4.为受商品或服务质量损害的消费者代理诉讼与辩护;
5.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消费维权活动;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7.指导各地协会的法律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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