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类消费纠纷投诉受理部门汇总
现在社会中,消费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那么消费过程中出现纠纷怎么办?今天,小编给各位详细聊一聊。
  首先,先看一看哪里来管我们的消费投诉:
  《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定了一个原则: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金融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法律法规结合《信访条例》确定了划分消费投诉处理职责的原则: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了部门的监管职责,则应当依法受理;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主管部门为依据进行划分。
  那么,作为消费者平时遇到纠纷的时候具体向哪些部门请求帮助呢?小编为大家一一道来:
1、
非农产品食品质量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2、
食用农产品质量纠纷
  这类纠纷受理分两种情况:未进入市场销售的由农业农村局受理;进入市场销售后由市场监管局受理。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价格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各地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发改委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分工,依法处理价格纠纷。
4、
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上消费投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
电信服务纠纷:工信部门
  依据:《电信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6、
商品房销售、出租纠纷:住房城乡建设及房管部门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7、
商品房质量纠纷:住房城乡建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