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办发〔〕号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为保障佛山市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原属农业性质的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灵活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年月日前(含当日,下同)登记为农业户口,且年月日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
. 年月日后(含当日)户口迁入且迁入后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一直享有其农村股权的人员;
. 年月日前因正处于大中专院校读书、服兵役、劳教、服刑期间导致户口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人员;
. 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随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户口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人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初婚娶入农业户口性质并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女性配偶;
. 农村独生女户入赘女婿(结婚时户口性质必须是农业);
. 曾经转为“自理粮”,年月日前“自转农”户口迁回原村的人员(含其合法生育、收养的子女);
.按《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南发〔〕号)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以下人员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后来才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随其入户的子女;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其所享有的不同权益分为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