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0.12.14
施行日期
2010.08.01
文号
渝办发[2010]374号
主题类别
区划地名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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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办发〔2010〕3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
  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三、关于户改前家庭已有部分成员转户,户改后该户其余成员转户后作为整户退地享受相应补偿的问题
  2010年8月1日之前家庭部分成员转户的不适用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土地退出相关政策,2010年8月1日之后家庭其余成员全部转户的,家庭其余成员按整户退出时的规定获得相应退地补偿,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四、关于农村居民转户后享受集体组织资产分配的问题
  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为城镇户籍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分配权。
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五、关于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享受土地补偿权的问题
  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转户后未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六、关于已转户未退地居民土地处置的问题
  2010年8月1日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尚未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退地政策范围。但若其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按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向当地乡镇国土所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按规定获得相应收益。未退出的承包地可以自主经营,或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按当地流转市场价获得土地流转收益。
  七、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承包地处理的问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移民征地后剩余的承包土地,其原承包关系不变,转户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无偿收回。
  八、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转户后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问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户后,已进入企业工作的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自转户之日起,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九、关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低保的问题
  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前,在农村享受低保的,转户后在转户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户口
  十、关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征地补偿权的问题
  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权。其个人征地补偿权保留至整户转户退出土地或实施征地时为止,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十一、关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问题
  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仍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十二、关于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依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
  十三、关于符合租房转户条件体转入集体户口的问题
  租房转户应坚持在租房处入户原则,但为了推进农村居民转户工作,全市各城镇街道、农村乡镇设立集体户专户,承接租房入户和大中专学生转移落户。
  十四、关于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父母及子女转户的问题
  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为城镇居民后,其父母、子女按照“三投靠”原则自愿申请转为城镇居民。
  十五、关于计生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五年过渡期满后延续的问题
  为保障转户居民的利益,使其顺利过渡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城镇生活,给予五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的过渡期是必要的。五年过渡期满后,转户居民已经成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不再继续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
  十六、关于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供养标准的问题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享受当地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现行供养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制定。目前,市政府相关部门正抓紧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十七、关于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享受承包地退出政策的问题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是否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以其承包关系是否实际存在为依据。对目前拥有承包土地、存在承包关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土地,没有承包关系的,或虽然参加了二轮承包,但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已自愿将承包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关系已终止的,不再享受承包土
地退出政策。
  十八、关于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进入敬老院后户口处理的问题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申请入住敬老院,成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后,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申请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十九、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购买家电、汽摩下乡产品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的问题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退出土地前仍继续享受家电、汽摩下乡产品补贴政策。“农转城”人员须持派出所出具的转户确认书和户口本、身份证购买家电、汽摩下乡产品,按照已有的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