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释培训教材
**县2020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政策解释培训教材
**县健康生育委员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
**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2009年2月修订)
根据国家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
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为深入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现对我省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作出如下政策性解释。
一、关于户口性质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
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类型。
2.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
民户口进行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3.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由农业户口转
为非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
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
内可以继续享受,三年后退出。
4.国有农林场职工、聘用或合同制人员中仍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
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二、关于生育合法性界定
5.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原
则上看生育数量是否符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
件规定。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
生育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可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
生育审批等因素。
三、关于子女数计算
6.原配夫妻子女数认定以夫妻双方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再婚夫妻子女数以其本人生育和
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
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
女数计算。
7.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8.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不作为
农村户口奖励扶助对象。
9.经民政部门安排寄养的子女,或因父母双亡经当地政府安排寄养
在亲属家的子女,可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家庭的子女数。但已
确定为收养关系的除外。
10.生育的子女被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
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
11.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
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12.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13.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
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四、关于年龄的认定
14.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15.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时,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薄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五、关于收养子女的认定
16.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7.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过子女,子女及配偶均死亡,单身一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六、关于婚育史
19.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
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
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20.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
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
证明材料,经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
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其中,从外省嫁入的聋哑、智障等人员,原居住地不清或自身无力与原居
住地联系出具证明材料,迁入现居住地已10年以上,无确切证据证
明其迁入前有过婚育史的,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
七、关于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对象界定
21.“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提高
奖励扶助金标准的对象,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其
他各种情况均不属于此项政策范围。
八、关于相关证明材料
22.1982年3月1日以后与被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
政等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在此之前自行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有相关书面协议或得到周围众认可。
23.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
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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