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已于xxx年9月11日经**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律师协会  xxx年9月28日      **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xxx年第1号(总第1号)  (xxx年9月11日**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xxx〕2755号)和《**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  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
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二)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体性诉讼案件;  (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第四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执业经验,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工作量、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费指南(或办法),并根据收费指南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费(律师费)。 
第三章  收费方式  第五条  律师费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部分固定收费加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无固定收费的完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诉讼费是多少
第六条  固定收费的,律师费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按件计费和按标的额比例计费。按件计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但无需根据标的额收费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计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应收律师费。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除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外,原则上都可以采取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方式。风险收费是指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付费条件时,委托人按约**算付清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具体付费条件,根据实现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目标的难易、律师工作内容的多少等情况,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风险收费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争议标的额的5%,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业务,以及经双方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  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计时收费的,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4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验等确定。委托人根据律师事务所事先公布的律师计时费率(计时单价),按照律师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据实结算。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在内。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第九条  律师代理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以每一审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申诉或再审)为一件计算。代理仲裁案件,以仲裁裁决作出(不包括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为一件计算,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约定连续代理或合并计算的,从其约定。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律师代理本诉或本请求的同时代理反诉或反请求的,另行增加计费,但应按代理一个审理阶段的标准酌减收费。 
第四章  代理诉讼案件  第十条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3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例  10万元以下部分        5%~6%(不低于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单独代理申诉、再审、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按本条第(二)项标准计费。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按下浮不超过30%执行。 
第十一条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2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
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代理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6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 
(三)单独代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二)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按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 
第五章  办理非诉讼业务  第十四条  办理一般非诉讼事务  (一)一般法律咨询、简单的合同
起草和修改的,每次/件不低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