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诉讼费交纳标准(建议收藏)诉讼费⽤的范围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审案件受理费、第⼆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2、申请
申请费包括:
申请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付令;
申请公⽰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
申请破产;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申请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在⼈民法院指定⽇期出庭发⽣的交通费、住宿费、⽣活费和误⼯补贴
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在⼈民法院指定⽇期出庭发⽣的交通费、住宿费、⽣活费和误⼯补贴,由⼈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4、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的依法应当由当事⼈负担的费⽤,⼈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直接⽀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诉讼费⽤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50元⾄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诉讼费是多少没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1000元;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的,每件交纳50元⾄100元。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申请费
(⼀)执⾏费
1.没有执⾏⾦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500元。
2.执⾏⾦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付令
⽐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公⽰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
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
1.申请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的,每件交纳1000元⾄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
1、以调解⽅式结案或者当事⼈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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