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法院收取诉讼费属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复函【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价函[2006]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1.11 【实施日期】2006.01.11 【时效性】诉讼费是多少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法院收取诉讼费属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复函(武价函[2006]5号) 江汉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法院收取诉讼费不属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