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与宋子英、朱森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5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141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向洁郑肖肖沈刚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潘青云;宋子英;朱森林 
【当事人】潘青云宋子英朱森林 
【当事人-个人】潘青云宋子英朱森林 
【代理律师/律所】滕彩云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苏妮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滕彩云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苏妮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滕彩云苏妮 
【代理律所】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潘青云 
【被告】宋子英;朱森林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林萍老公【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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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0 02:12:15 
潘青云与宋子英、朱森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民终141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青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彩云,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妮,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子英。
     原审被告:朱森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青云因与被上诉人宋子英、原审被告朱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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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潘青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1、宋子英与朱森林共同偿还借款110000元和利息(计息方式: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宋子英和朱森林共同向潘青云支付诉讼期间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合计15233元;3、二审诉讼费用由宋子英与朱森林承担。事实与理由:朱森林向潘青云借款用于做生意,大部分借款均在朱森林和宋子英成立公司和购买房产期间,二人是公司股东,肯定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且该公司是做
商务生意,与朱森林称宋子英做淘宝网店也有一定关联,可以认定朱森林以个人名义向潘青云借款属于朱森林与宋子英夫妻共同债务。朱森林没有提供夫妻婚内个人财产约定的证明,可以认为其夫妻财产混同。朱森林夫妻家庭最大收入来源于二人的商务公司。朱森林与宋子英既共同生活又共同经营,涉案11万元借款是分阶段出借,哪个阶段都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均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宋子英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朱森林未作陈述。
原告诉称     潘青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朱森林、宋子英支付潘青云借款本金11万元,并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9日止为9533.33元,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因潘青云诉讼所产生的保函费1200元,律师费8000元由朱森林、宋子英承担;3.判令朱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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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子英支付差旅费2000元;4、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全部由朱森林、宋子英承担。
当庭明确第1项诉请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朱森林、宋子英实际偿还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潘青云主张朱森林、宋子英对本案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朱森林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借款人)朱森林今通过现金借到(出借人)潘青云人民币合计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借款的期限自2016年06月29日起至2019年04月29日,共34个月,月利率为每月2%,大写百分之貳。(利息每2个月支付1次)。违约责任:借款到期之日,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本金或在出借人同意的前提下支付下个月利息的,除了之前的借款利率外,还需按违约天数每天支付借款总金额0.5%作为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利用任何合法手段追回借款,借款人要承担因自己违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催收费,律师费,诉讼费,违约金,利息等一切因逾期产生的费用)。以上条款和细则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已仔细阅读并且充分了解和认可。……日期:2016年06月29日。”该《借条》借款人落款处有朱森林的签字、捺印。
     朱森林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出借人)潘青云借给本人的借款现金共计人民币¥110000,大写壹拾壹万元整。特出此收据!本人出具该收条为真实有效,自愿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收款人:朱森林,日期:2018年12月29日。”该《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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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方手写备注:“收条:朱森林已支付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利息。潘青云,2018年12月29日。”
     潘青云(出借方、甲方)与朱森林(借款方、乙方)签订《延期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鉴于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如期偿还2016年6月29日在甲方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南国街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110000元,乙方向甲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甲方审查同意乙方延期还款;截止到2018年12月29日止,上述借款未偿还金额11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现约定延期到2019年4月29日偿还分一次性还清;借款利率与利息为每月2%,利息每2个月支付一次;延期后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按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乙方逾期无能力归还则按双方约定之月利息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本人放弃对此的抗辩权利……并愿意承担出借人由此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催收费及其它乙方未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并愿意承担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本协议与原借款合同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及原本协议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原借款合同执行;保留原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与延期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协
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该协议中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甲方落款处有潘青云的签字,乙方落款处有朱森林的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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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潘青云以朱森林在借期到期后仍不还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涉案借款属于朱森林、宋子英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朱森林、宋子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遂提出诉请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