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弘扬等与俞金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9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新华 
【审理法官】胡新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贾弘扬;程忠雨;俞金芬;贾树祥 
【当事人】贾弘扬程忠雨俞金芬贾树祥 
【当事人-个人】贾弘扬程忠雨俞金芬贾树祥 
【代理律师/律所】刘少锋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少锋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少锋 
【代理律所】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弘扬 
【被告】程忠雨;俞金芬;贾树祥 
【本院观点】贾弘扬上诉主张其与俞金芬、程忠雨间存在合作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无需偿还涉案借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
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该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贾弘扬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反诉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贾弘扬上诉主张其与俞金芬、程忠雨间存在合作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无需偿还涉案借款。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程忠雨
与贾树祥、贾弘扬签订合作协议后,因为贾弘扬、贾树祥无法提供村委会同意建房的证明,合作无法进行,三人经协商,由贾弘扬出具借条,书面确认由其偿还涉案款项。本院认为,该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贾弘扬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贾弘扬欠付借款本金为50万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贾树祥、贾弘扬所述程忠雨、周翔拖欠合作款项,双方可另行依法解决。对于利息,贾弘扬未按期偿还借款,一审法院根据借条约定认定其应偿还借款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较好平衡了各方的利益,本院不再调整,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贾弘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贾弘扬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11:28:00 
贾弘扬等与俞金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3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弘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忠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金芬。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俞小凡个人资料
     原审被告:贾树祥。
     上诉人贾弘扬因与被上诉人俞金芬、程忠雨,原审被告贾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弘
扬、原审被告贾树祥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锋,被上诉人俞金芬、程忠雨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弘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贾弘扬不承担民间借贷还款义务;2.请求依法判令俞金芬、程忠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贾弘扬与俞金芬、程忠雨并不存在50万元的借款行为,贾弘扬与父亲贾树祥、程忠雨及案外人局翔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俞金芬、程忠雨交付贾弘扬的50万元是合作款项,并非借款,贾弘扬、贾树祥、程忠雨、周翔之间的合作关系尚在存续,且程忠雨、周翔尚拖欠贾树祥、贾弘扬合作款项。
     俞金芬、程忠雨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贾弘扬的上诉请求。
     贾树祥辩称:同意贾弘扬的意见。
     程忠雨、俞金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贾弘扬、贾树祥支付所欠程忠雨、俞金芬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5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贾弘扬、贾树祥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程忠雨与俞金芬系夫妻关系,贾树祥与贾弘扬系父子关系。
     1999年10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马卷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马卷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贾树祥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李家坟一带作为养殖小区现将北至与姚店交界往南95米,东西79米,面积11.26亩,发、出租给贾树祥建奶牛场,就此达成协议如下:租期为30年,即从1999年10月10日至2029年10月10日止;租金每年每亩330元,共计3716元;乙方不得在承租地上建永久性高标准住宅,不得破坏地貌、卖土卖沙,一经发现以上情况之一甲方将终止协议,收回土地并处5000元罚金。
     2017年5月11日,贾树祥、贾弘扬作为甲方与乙方程忠雨、周翔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由甲方出面,以甲方名义与马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养殖小区租赁协议(实际承包租赁的是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按照60%及40%的份额比例出资、收益,租金每年3761元由甲、乙双方按照前述约定的比例按时交付;甲方出资225万乙方出资150万,在上述租赁地上建造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甲、乙双方对承租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有共同经营的权利,如果地上建筑物对外出租及生产其它收益,则甲、乙双方对租金及其它收益按照甲60%、乙40%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017年5月15日,程忠雨向贾树祥转账支付20万元;2017年5月15日,俞金芬向贾树祥转账支付30万元。
     2017年6月1日,贾弘扬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程忠雨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利息为(月率)1%,利息支付方式为月付;本金归还时间为2018.10.1日。利息每月5000元整。特立此据为凭”。
     庭审中,程忠雨称其确实与贾树祥、贾弘扬签订过2017年5月11日的协议,该50万元也是因合作事宜支付,后因为贾弘扬、贾树祥无法提供村委会同意建房的证明,合作无法进行,贾弘扬、贾树祥说50万元已经用了,拿不出来了,就算借款,因贾弘扬、贾树祥系父子关系,故由贾弘扬出具借条,但此后贾弘扬一直没有还款,该50万元系其向银行贷款而来。程忠雨提交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借款借据及贷款放款凭证、程忠雨与贾弘扬聊天记录佐证。其中,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借款借据及贷款放款凭证显示:程忠雨2017年3月20日向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借款50万元,利息为月息9.9‰,约定偿还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于当日向程忠雨发放贷款50万元。程忠雨与贾弘扬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9月27日贾弘扬“嗯。我知道。昨天我去结账。去了一天。给我拿了一万。我昨天晚上到半路
转给您了。今天再给我转一万,一会到了,我在给您。我也在想办法。嫂子好点了吗”;2019年6月20日贾弘扬“程哥,我有你账号。我这边还没能够解决。我也无能无力,现在,我只能在等等,我先每个月把利息打给你”,程忠雨“小贾:你让我怎么说!你再多么的紧张!你知道我是从银行贷出来的!这利息每月都要交的呀!我一直都理解你!我也理解人在低谷时的难处!但不至于每个月的利息都交不上呀弟弟!”,贾弘扬“我知道”;程忠雨“我这钱借给你真的太冤枉了兄弟,我也真是没有办法了”,贾弘扬“程哥。我知道”;2019年8月27日程忠雨“50万的本金!每月还要替你垫交5000多的利息!我真的没有能力了!小贾:你们非得让要我走这一步吗?”;2019年9月1日贾弘扬“我周一回去”。贾弘扬称,聊天记录确实是程忠雨与贾弘扬之间,因为时间久远,贾弘扬在手机里没有相关聊天记录,且无法确定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根据程忠雨、俞金芬提交的聊天记录,贾弘扬并没有立即回复,大多数是隔一段时间回复,因此贾弘扬怀疑程忠雨、俞金芬存在或删除聊天记录的情况,且贾弘扬没有在聊天记录中认可向程忠雨借款50万元事宜,希望法院不予采纳该证据。贾弘扬、贾树祥对三清山村镇银行借款借据及贷款放款凭证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贷款系程忠雨个人行为,与贾弘扬、贾树祥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