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靖宇、范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浙07民终9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敏张燕燕蓝俏彦
【审理法官】李敏张燕燕蓝俏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方靖宇;范红辉
【当事人】方靖宇范红辉
【当事人-个人】方靖宇范红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靖宇
【被告】范红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方靖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方靖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5:14:09
方靖宇、范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民终9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靖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红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靖宇因与被上诉人范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9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靖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方靖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方靖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张燕燕
审 判 员 蓝俏彦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 书 记 员 曹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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