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雄珍与周蓉燕、郑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102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小刚谢坚丁兵
【审理法官】高小刚谢坚丁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裴雄珍;周蓉燕;郑建良
【当事人】裴雄珍周蓉燕郑建良
【当事人-个人】裴雄珍周蓉燕郑建良
【代理律师/律所】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朱家豪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朱家豪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华朱家豪石向生
【代理律所】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裴雄珍
【被告】周蓉燕;郑建良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乔振宇女友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2-08-15 18:28:39
裴雄珍与周蓉燕、郑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102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雄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豪,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蓉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裴雄珍与被上诉人周蓉燕、郑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
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长 高小刚
审判员 谢 坚
审判员 丁 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璐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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