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玥、蔡泽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4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80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李丽周玺联 
【审理法官】王勇李丽周玺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玥;蔡泽宇 
【当事人】周玥蔡泽宇 
【当事人-个人】周玥蔡泽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玥;蔡泽宇 
【本院观点】周玥主张向蔡泽宇出借了313536元,并提交了向蔡泽宇转账等相关交付凭证,蔡泽宇对该数额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双方借贷合同有效,蔡泽宇理应向周玥偿还该笔借款。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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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周玥、蔡泽宇于案涉借贷期间亦存在互相转款买卖的行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玥主张向蔡泽宇出借了313536元,并提交了向蔡泽宇转账等相关交付凭证,蔡泽宇对该数额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双方借贷合同有效,蔡泽宇理应向周玥偿还该笔借款。《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蔡泽宇虽提出已经偿还上述借款的抗辩理由,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支付宝等转账凭证,但其主张的上述转账均发生于2018年期间,而在周玥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向其展示上述欠款数额并询问何时偿还时,蔡泽宇回答为“行,现在还不了,等之后有钱的吧”,可见蔡泽宇对上述欠款予以了确认,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于案涉借贷期间亦存在互相转款买卖的行为,蔡泽宇提出的其于2018年期间已经偿还了周玥313536元借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玥提出还有99382元(包括2018年3月15日19382元;2018年3月20日20000元;2018年9月21日60000元)借款应由蔡泽宇向其偿还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周玥自述2018年3月15日19382元系向携程网支付、2018年3月20日20000元系向奔驰4S店支付,其未提交足以证明向蔡泽宇给付该两笔款项的
证据,故其提出由蔡泽宇偿还该两笔款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2、周玥称2018年9月21日的60000元系以支付的方式出借的,但双方当事人曾有互相购买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无法分辨此款系借款还是双方互相购买的款项,对周玥的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周玥、蔡泽宇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泽宇、周玥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4元、2284元,均由其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17: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玥、蔡泽宇原系恋人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蔡泽宇因买车、偿还案外人借款等事由向周玥借款。2019年7月25日,周玥、蔡泽宇双方以形式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蔡泽宇于2018年3月30日向周玥借款200376元;蔡泽宇于2018年5月15日向周玥借款20000元;蔡泽宇于2018年7月18日向周玥借款10000元;蔡泽宇于2018年7月28日向周玥借款20000元;蔡泽宇于2018年8月
30日向周玥借款7000元;蔡泽宇于2018年9月1日向周玥借款4760元;蔡泽宇于2018年9月4日向周玥借款15400元;蔡泽宇于2018年9月17日向周玥借款20000元;蔡泽宇于2018年12月13日向周玥借款16000元,共计借款313536元。此款后经周玥索要,蔡泽宇未予偿还。现周玥起诉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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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蔡泽宇、周玥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蔡泽宇应向周玥偿还借款的数额。首先,周玥于2019年7月25日给蔡泽宇发送了,要求蔡泽宇对借款数额予以确认,并要求蔡泽宇偿还借款。蔡泽宇回复称“行,现在还不了,等之后有钱的吧”,蔡泽宇对借款事实未予否认,基于日常生活常理,如对借款事实存在异议,会在回复中予以否认。蔡泽宇辩称未收到该,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故对蔡泽宇的此项辩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蔡泽宇对于周玥主张的借款中,除对2018年3月15日的19382元,2018年3月20日20000元及2018年9月21日60000元有异议外,对于其余借款均辩称已经偿还,并在庭审中,称在双方恋爱期间,有日常生活消费借用,故可以确认周玥、蔡泽宇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其次,蔡泽宇应向周玥偿还的借款数额。双方原系恋人关系,在庭审中又均认可,双方互有买卖的行为,现已无法分辩互相转款中哪些款项为互相买卖的钱款,故双方资金往来
账目进行核实无法体现出双方借款数额的发生。蔡泽宇辩称对于部分借款以给周玥转账的方式已偿还,因双方的转账中无法确认哪笔为偿还借款,哪笔为互相买卖,且蔡泽宇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还款证据,并结合周玥提供的于2019年7月25日向蔡泽宇发送的及蔡泽宇回复的,一审法院对蔡泽宇于2018年3月30日向周玥借款200376元;蔡泽宇于2018年5月15日向周玥借款20000元;蔡泽宇于2018年7月18日向周玥借款10000元;蔡泽宇于2018年7月28日向周玥借款20000元;蔡泽宇于2018年8月30日向周玥借款7000元;蔡泽宇于2018年9月1日向周玥借款4760元;蔡泽宇于2018年9月4日向周玥借款15400元;蔡泽宇于2018年9月17日向周玥借款20000元;蔡泽宇于2018年12月13日向周玥借款16000元,共计借款313536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周玥要求蔡泽宇偿还2018年3月15日的借款19382元,因庭审中,周玥、蔡泽宇双方自认该笔款项系双方共同旅游的费用,周玥称蔡泽宇系向其借款旅游费用未予偿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周玥的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周玥主张的,2018年3月20日借款20000元,因蔡泽宇否认收到此笔款项,周玥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已实际出借给蔡泽宇,故对周玥的此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周玥要求蔡泽宇偿还2018年9月21日的60000元,周玥称此款系以的形式支付给蔡泽宇,且双方在庭审中称,双方曾有互相购买的行为,
无法分辨此款系借款还是双方互相购买的款项,故周玥的此项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蔡泽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玥借款313536元。二、驳回周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94元,由周玥负担785元,蔡泽宇负担6709元;保全费2620元,由蔡泽宇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玥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蔡泽宇给付周玥借款人民币99382元(包括2018年3月15日借款19382元;2018年3月20日借款20000元;2018年9月21日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蔡泽宇承担。事实和理由:蔡泽宇在2019年7月25日之前从周玥处借款人民币共计412918元,蔡泽宇已通过对借款数额予以确认,但一审法院却对三笔共计99382元未予支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蔡泽宇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周玥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周玥承担。理由:1、一审判决所涉及的借款,蔡泽宇均已经偿还给了周玥。2018年3月30日的借款200376元,于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21日分五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2018年5月15日借款20000元,于2018年5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2018年7月18日、7月28日分别借款10000元、20000元,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7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2018年8月30日、9月1日分别借款7000元、4760元,于9
月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偿还;其余几笔借款蔡泽宇也通过转账的方式偿还,即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借款,蔡泽宇已偿还完毕。蔡泽宇的还款金额均与周玥所称的借款金额相符,时间也对得上,而一审判决称蔡泽宇的还款无法分辨哪些是买卖哪些是还款,但周玥向蔡泽宇的转账款项却被认定为借款,明显自相矛盾。    综上,周玥、蔡泽宇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周玥、蔡泽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80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