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
饲料管理方法条例
(20XX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4号公布;依据20XX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改动一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定;依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改动一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能提升饲料管理方法,确保饲料品质,预防动物疾病,推动养殖行业的发展趋势,维护保养身体健康,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从业饲料的研发、生产制造、运营、进出口贸易、应用和监管,应该遵循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兽医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全国各地的饲料监管工作中。
县级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兽医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主管机关里的饲料监管工作中。
第四条
国家实行猪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归类管理制度。兽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分组管理的办法和实际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办公厅兽医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
第五条
国家实行饲料贮备规章制度。贸易公司名字
出现重要动物疫情、自然灾害或是别的紧急事件时,国务院办公厅兽医师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应急启用国家储备的饲料;必要时,还可以启用国家储备之外的饲料。
第二章 新兽药研发
第六条
我国激励研发新兽药,依规维护研制者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研发新兽药,理应具备与制造相一致的场地、实验仪器、专业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和对策。
研发新兽药,理应开展安全评价。做饲料安全评价的企业理应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兽医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饲料非临床科学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饲料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兽医师行政管理部门理应对饲料安全评价企业是不是合乎饲料非临床科学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饲料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标准开展监督管理,并发布监管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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