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五邑华侨新村开发有限公司与冯俊杰、黄淑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43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雪娟李翔冒庭媛 
【审理法官】陈雪娟李翔冒庭媛 
麦子杰老婆【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门市五邑华侨新村开发有限公司;冯俊杰;黄淑卿 
【当事人】江门市五邑华侨新村开发有限公司冯俊杰黄淑卿 
【当事人-个人】冯俊杰黄淑卿 
【当事人-公司】江门市五邑华侨新村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甄健安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钟玉田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甄健安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钟玉田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甄健安钟玉田 
【代理律所】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门市五邑华侨新村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冯俊杰;黄淑卿 
【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五邑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五邑公司是否应向冯俊杰、黄淑卿支付逾期办理房产权属证书违约金。  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五邑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冯俊杰、黄淑卿交付涉案房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五邑公司应自房屋交付后720日内(即2017年9月19日前)向产权登记
关提交办理涉案房产权属登记所需资料。但五邑公司直至2018年5月9日才通知冯俊杰、黄淑卿办理权属登记,逾期231天,已构成违约,应按上述第八条约定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故一审法院判决五邑公司应向冯俊杰、黄淑卿支付逾期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6905.4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五邑公司以涉案房产开发涉及跨越宗地红线导致迟延办证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情况的发生属于五邑公司自身因素造成,不属于不可抗力,其迟延办证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且法律法规并无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需以故意违约为前提条件。五邑公司的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五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63元,由江门市五邑华侨新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17:26:41 
江门市五邑华侨新村开发有限公司与冯俊杰、黄淑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7民终4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五邑华侨新村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万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俊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淑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健安,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田,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五邑华侨新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俊杰、黄淑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冯俊杰、黄淑卿的诉讼请求;2.一审诉讼费用由冯俊杰、黄淑卿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五邑公司没有故意拖延办证。(一)五邑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确权登记,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再次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办理权属登记时,因涉案房产存在跨越宗地红线,不动产登记机关需对原批准宗地红线进行调整而暂停发证。为完成宗地红线的调整,五邑公司申请调整使用年限并补交出让金办理确权办证手续。2018年3月16日,五邑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于2018年5月9日取得《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并及时通知冯俊杰、黄淑卿办理产权登记。(二)涉案房屋与同期开发、竣工验收的莱茵华庭一期3幢、4幢楼同时办理权属登记材料,该3幢、4幢楼不存在跨越宗地红线已于2015年11月26日取得《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五邑公司已通知住户办理产权登记。五邑公司交房后已依
约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涉案房产存在跨越宗地红线需对原批准宗地红线进行调整后发证,并非故意拖延权属登记。二、根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第1点约定,五邑公司已依约在涉案房屋交付后72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属登记材料。《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由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五邑公司的申请而出具,非开发商应当提交的材料。五邑公司已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交权属登记材料,没有违约,冯俊杰、黄淑卿要求五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成立。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涉案房屋实际完成登记的时间,迟于同期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其他房屋,五邑公司不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