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2.03.13
∙【文 号】国核安函[2012]37号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认可《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37号)
福建核电站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的函》(闽宁核函〔2011〕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我局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确保核电厂的调试质量和运行安全。
特此函复。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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