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认可《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2.03.13
【文 号】国核安函[2012]37号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认可《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37号)
福建核电站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的函》(闽宁核函〔2011〕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我局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确保核电厂的调试质量和运行安全。
  特此函复。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