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征求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5.05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征求
 
关于公布《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原子能事业起步于50年代中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转向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国家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等有关部门也先后颁布了有关的规章、标准,对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公众安全、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福建核电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其设置目的主要是保证核设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有效地实施应急计划,保护公众安全。随着我省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宁德核
电厂、福清核电厂将从2012年开始陆续投产运行。特别是近期出现的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露事故及对周边地区所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更值得我省予以重视。因此,加强核电厂周边规划限制区管理,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制定规划限制区管理办法十分必要,且较为迫切。
  因此,我们会同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规划限制区范围确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千米。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征求对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意见的函》(环办函〔2008〕31号)提出:核电厂周围应设置半径一般不小于5公里的限制区。我省复函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在核电厂周围设置半径不小于5公里的
限制区,以保障核安全。省政府也发文批复同意福清核电厂、宁德核电厂设置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公里的限制区。
  《核电站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同时规定,场内、场外应急计划需包括一致的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针对防护措施的不同,应急计划区又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 17680.1-2008)推荐的压水堆核电厂应急计划区范围为:烟羽应急计划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7km~10km范围内。核电厂周围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有助于应急计划在应急计划区内的实施,有效降低核电厂核事故对公众的危害。
  据此,《办法(草案)》第二条确定了规划限制区的范围,即“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是指核电厂外,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5千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长,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办法加以引导或者限制的区域。”
  (二)关于规划限制区人口规模管理的问题
  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和《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的规定,规划限制区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同时,考虑到对公众潜在的辐射后果和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以及可能妨碍执行应急计划的任何外部事件或现象的影响,必须在推荐厂址周围建立外围地带。在核电厂开始建造前,必须确认在核电厂运行前在外围地带不存在妨碍制定应急计划的根本问题。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 万人以上的乡镇。据此,《办法(草案)》第五条、第六条设立了规划限制区的人口规模管理制度,要求制定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迁入或进入的常住人口或者外来暂住工作人员应通过批准;考虑到宁德核电规划限制区内存在牛郎岗景点的实际问题,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场外应急需要,对规划限制区内旅游景点游客人数加以有效控制。
  (三)关于规划限制区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规划限制区是指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的一个缓冲区,它不属于核设施所拥有的土地,但在该区域内的建设开发活动应受到一定限制,如在该区域不得兴建、扩建大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生活居住区、不得设置医院或疗养院、旅游胜地、飞机场和监狱等。” 福鼎市、福清市政府均承诺:在城镇发展规划修编时,考虑在核电站周围五公里范围设置限制发展区,禁止兴建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生产、储存设施等对核电站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和旅游、娱乐设施。据此,《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规划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
  (四)关于规划限制区毗邻海域管理的问题
  考虑到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反恐因素以及反应堆冷却水源的实际需要(核电厂反应堆停堆后因缓发中子核裂变继续产生热量的原因,还有约8%的额定热量需由冷却带出,否则会发生堆芯融化事故),如果对规划限制区毗邻海域运输危险品的行为不加限制,可能出现很大的危险,如果船只发生事故,其运载的危险品容器、连同其装载料和水中的碎屑有可能机械地阻塞或破坏与最终热阱有关的冷却设施,对核电站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的船舶通航进行必要的限制性管理。据此,《办
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涉及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港口和码头,不得新设置船舶的防台避风锚地。运输石油、液化石油(天然)气、爆炸品及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化学品等船只未经主管机关依法批准不得进入;经批准的运输船只吨位不得超过五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