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
  一、按照规定须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1.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2.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3.核电站项目。
  4.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
  5.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
  6.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二)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1.水利工程: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
  2.水电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3.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4.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5.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6.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7.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8.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9.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10.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11.汽车: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12.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13.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14.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三)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福建核电站
  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50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
  2.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以下的项目和异地扩建项目。
  3.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4.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5.除主题公园、旅游外的其他社会事业: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实行核准的项目。
  二、按照规定由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围垦: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3.水库: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4.防洪工程: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5.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二)能源
  1.水电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以及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准。
  2.抽水蓄能电站: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3.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4.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