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即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条文理解】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所有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的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当然,这四项权能并非要求所有人同时拥有,比如设定用益物权时就是所有人让渡了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管领的权能,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现实支配的前提和基础。与仅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不同,在当事人基于占有权能而占有标的物时,不仅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
而且还受到占有背后之本权的保护。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标的物的性质或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需要的权能。收益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收取标的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例如,收取果树结出的果实,收取租金、利息等。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收益权能作为财产权利的内容,非所有权人独享,这也是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标的物权属变化或者物理形态变化的权能。应该说,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指对物进行物理上处理的权能,如销毁某物品、加工某物品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消灭等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某物品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还具有消极权能。这是指在所有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排除他人干涉,以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权能。由于此项权能须在受他人不法之干扰、妨害或侵夺时,始能表现,否则仅隐而不彰,故称为消极权能。对此,本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有详细规定,不再赘述。
学理上讲,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浑然一体)的权利。它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权利,并非占有、使用房屋产权
、收益和处分权能的简单相加,即使其中个别权能根据权利人的意思由他人行使,